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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发布时间:2021-01-21 16:13:52 阅读: 来源:碳酸盐厂家

市场化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最新公布的全国居民收入数据又给了老百姓一个相互比较“钱袋子”的机会,其中既有一定的喜悦,也有不少的嗟叹和感慨。据统计,截止到7月28日,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公布了上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最新公布的全国居民收入数据又给了老百姓一个相互比较“钱袋子”的机会,其中既有一定的喜悦,也有不少的嗟叹和感慨。据统计,截止到7月28日,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公布了上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总的态势是稳定的:上半年居民收入同比实际增长7.6%,快于GDP增速,居民消费也保持稳定增长。这说明民众还是分享了很多经济增长的成果。然而细究起来,在收入分配方面,依然呈现出的是一幅参差不齐的画面。比如,上海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26664元和13346元,为全国最高,而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甘肃相比,上海是其两倍多,两个地区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则更大。总体上看,在全国范围内,城市集中的东部地区与主要是农村的中西部地区差距依然较大。另外,各地区的平均收入也没有反映其内部差距,比如,即使在富裕的东部城市地区,高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可能也有比较大的差异。

一个亮点可能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继续缩小。上半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快于城镇居民1.6%个百分点。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9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554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为2.83,比上年同期缩小0.04%。但应当看到这是在已经很大的差距水平上的轻微缩小,城乡差距依然非常严峻,即使在富裕程度最高的上海,城镇居民收入也是农村居民的两倍多,而且这还是城乡收入倍差相对较小的,这个倍差在西部地区更大。  从各地的数据中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现象,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城乡差距也越小,比如倍差为1.89的浙江省,倍差为2的上海市等,都是沿海经济发达、市场完善的地区。而倍差在3以上的省份主要集中于西部,如陕西、贵州等,像新疆这样的地理上比较封闭的地区,城乡收入倍差达到了9.24,为全国最高。这说明多年来中国城乡差距的基本格局没有变化:相对而言,东部地区最不明显,而西部地区最明显,在东中西部之间呈现依次扩大化趋势。  浙江、上海等东部地区的情况表明,农村和城市之间更自由的要素流通对提高农民收入是有利的。这显然是证伪了人们经常以为的市场化会导致贫富分化加剧的说法。其实在贫富差距已经存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商品、资本、劳动力无法自由流通的情况下,扩大市场的功能和范围,本身就可以实现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国际比较而言,在市场化程度高度发达的国家,人均收入都倾向于平衡,比如美国各州经济总量虽然因人口、自然禀赋等原因相差很大,但各州的人均收入差距与中国相比非常小。  这还只是单单比较城乡可支配收入的差距,还没有考虑到城市及发达地区人口享受的各种未被货币化的福利,如更加便捷的交通、更多的经济机会等,如果把这些都算上的话,地区间差距及城乡差距会变得更大。所以,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差距的必由之路。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改善等社会保障措施,以及农产品价格补贴等经济激励措施,都可以拉动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  经常有人批评中国人有“仇富”心理和追求“平均主义”倾向,但事实是,中国中西部和农村地区人群通常会默认本地区落后事实,有的甚至采取一种听天由命的态度,相信东部地区就是应该发展得更好。然而事实是,中国巨大的城乡差距不完全是竞争和自然演进的结果,并不只是因为东部地区人口的竞争力就是比西部强,相反,这与财政再分配对东部地区的倾斜有很大关系。中国目前的问题是教育、医疗等资源过度集中于东部地区,促进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可以缩小城乡差距,而且不会造成效率损失。  目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来源是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比如拥有的房屋正在成为收入差距的重要决定因素,而大城市人口在此方面拥有先天的优势,比如继续享受福利分房时代留下来的恩惠,在购房方面受到的限制更少等,即使是大城市周边农村居民所得到的征地补偿也远远高于一般的农村地区。本来,合理的财税制度可以缩小地区间差距和城乡差距,但现在很多财税政策其实是发挥了负作用,比如东部地区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实是扭曲了地区之间的竞争关系,导致更多资本和劳动力向东部地区流动,将会扩大地区发展差距。市场化本来应该是一个赋权化的过程,不同身份的人口从事相同的劳动得到相同的所得,而现在城市人口所享受的机会远远超过农村人口,这加大了城乡裂痕。  在这方面,影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对收入差距有着至为明显的影响。农村和城市人口并不是在一条平等的起跑线上展开竞争的,很多农村人口奋斗一辈子,最终不过只能实现一些大城市人口从出生时就已经享有的待遇。这种城乡二元结构阻碍了农民成为城市地区的定居者。农村人口难以平等地竞争就业岗位和经济机会,他们往往在城市工作很长时间而最终不得不回到农村,继续延续贫困。公平的户籍改革是必需的,然而目前的户籍改革,如居住证的制度,更多是承认已经在大城市竞争中最为成功的人有“赎买”户籍的权利,远远不是真正的公平。  地区间差距和城乡差距很容易造成不同人群之间的对立,加剧社会的动荡风险。这也限制了内生的消费市场的培育,这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巨大难题。虽然过去过度追求平均主义是一种弯路,但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过大的收入差距才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威胁。出路只有一条:培育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破除各种阻碍资源和要素流动的藩篱,同时政府在财税、公共服务等方面更加公平地对待不同地区。  7月25日,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在上海共同召开境外非政府组织座谈会。在此次座谈会上,公安部部长郭声琨表示:“中国政府高度赞赏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欢迎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将进一步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服务管理工作。”参加此次座谈会的有部分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和美、徳、英驻上海总领事馆总领事。  有媒体评论,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毕之际,政府高规格召集境外非政府组织人士座谈,彰显国家层面对此问题的重视,也向外界释放出更加积极、开放和包容的信号。但在草案公布之后,一些国际社会舆论认为此次立法将会严格限制国外NGO在华的活动。甚至有媒体评论,“这个法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十分宽泛,可以适用于一名计划去中国大学演讲的美国教授、外国贸易组织或在中国表演的海外舞蹈团。”  其实,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发展,理应遵循我国的法律,这无可厚非。但为什么会有人提出质疑?单从法律角度讲,或许草案中语言的模糊性是一个原因。比如第六条对开展“活动”的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通过依法登记的代表机构进行;未登记代表机构需要开展活动的,应当事先取得临时活动许可。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何为“活动”?这是一个非常宽泛且难以界定的概念,境外机构自行组织一场学术演讲是活动,境内机构接待境外教授的讲课也是活动,两者之间有何界限?目前的草案并未进行区别。  一般来讲,从立法内容来看,如果立法技术存在瑕疵,就可能引起争议甚至误读。该草案延续了中国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时的“双重管理”规定,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相分离,从境内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经验来看,很多业务主管单位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拒绝成为业务主管单位,因此这就会出现一个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致使无法登记的老问题。也正是如此,很多机构建议,在业务主管单位清单中,除明确每个领域的业务主管单位,还应该有一个保底主管单位,在无法寻找到具体对应的主管单位时,可以转向这个单位。而从国内社会组织的管理经验看,民政部门是一个合适的机构。  有两点问题,笔者认为还可继续探寻切实的思路和做法。尽管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内社会组织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和境外发达国家的NGO组织相比,无论是在资金规模还是专业程度都有较大的差距。国内很多从事可持续发展、参与式扶贫、性别平等领域的NGO,其资金主要是来自于境外非政府组织,而这些组织并未在国内登记。于是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单纯接受捐赠是不是视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如果没有这些机构的捐助,在现有中西部地区资金缺乏的现实约束下,真正受损的是中国的利益,很多亟须扶持的NGO失去了成长的机会,而这些机构所服务的人群也会利益受损。  其次,随着国际联系的多元化,要严格区分境内境外的活动已经很难,按照现在的立法将会使很多活动处于灰色地带。如果有过线上海淘的经验,你就会知道现在购买境外商品并不需要直接到海外,而境外机构也无需在境内登记注册,用户只需要在境内登录该网站挑选商品即可。事实上,这种情况也并非只局限于海淘,很多NGO的活动也是如此。境内机构接受境外机构的资金资助,并不需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绝大多数活动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沟通,而境外机构只需要在活动验收时入境即可。那么这种活动是不是应该被禁止?  按第26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或者接受中国境内捐赠。”何为中国境内?目前境外绝大多数的NGO都已经开通了线上捐赠,也就是在这几天,国际知名的维基百科开始了每年一度的募捐活动。从网站得知,维基百科是从属于维基媒体基金会,而后者则是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登记的501(c)(3)免税、非营利、慈善机构。问题来了,那维基百科的这种活动是不是受草案第26条的调整?如果是,该如何调整?   在此次立法之前,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主要受1989年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以及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调整。据统计,目前在中国长期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大约有1000个左右,加上开展短期合作项目的组织数量,总数可能多达4000个到6000个。每年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流入中国的活动资金达数亿美元,其活动范围涉及扶贫、助残、环保、卫生、教育等20多个领域。尽管有一小部分机构可能会从事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从总体上看,这么多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活动,受益者首先是中国,因为他们给中国民间提供了资金,同时还有知识和技术外溢。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1978年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外商投资极大改善和提高了中国企业的管理水平。  从历史上看,境外非政府组织也在中国的教育和卫生等领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两个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百年前洛克菲勒基金会在中国设立协和医学院,现在协和医科大学还是中国最为优秀的医科大学;改革开放后香港邵逸夫基金会在内地捐赠数百座逸夫楼,极大改善了境内高校的办学设施。尽管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增强,国内也出现了很多有实力的NGO,但是从整体而言,无论是资金实力还是管理水平与国外一流机构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正如相关负责人所表示的,目前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立法是基于规范和服务,而非限制。也唯有此,才能提高境内NGO的水平,为今后参与国际治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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